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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河南-南阳 10-12 00:10  悬赏 0  发布者:134670……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杨坤林、汉族、男、1944年1月9日生住所址: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盐井合作社,身份証号:510222194401097112,电话:15086962300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联武
   申请再审生效判决;杨坤林因与被申诉人河南石油勘探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裁定:
   申请再审亊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200条【再审法定原因】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不予认定、不予采纳、請求认定、“确有错的误提审”。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証明的;(有新的证据証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亊实、被推翻不成立)。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有检察院抗诉、有案例证明均以“举证责任倒置”民亊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民事法律关糸性质错误” 。
4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亊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訴讼的;民亊法律关系主体错误。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判诀裁定遗漏土地复耕复垦诉讼请求)。   
 申請再审请求:
   一、申请再审請求对该案开庭审理中: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不予认定、不予采纳、请求进行认定、“确有错误”的提审;
   二、申请再审請求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抗诉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认定的“基夲事实缺乏証据証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进行认定、“确有错误”的提审
   三、申請再审請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坤林与河南石油勘探局“高度危险作业”房屋财产损害赔偿30万元、并追加由于累诉七年的时间房屋物价的上漲一倍多增加请求赔偿30万元和直接诉讼成本1、5万元三项总计61、5万元和承包土地9.5亩复耕复垦的诉求予已主張。
亊实及理由:
2006年7-9月份,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地质调查处2235地震队在杨坤林房后仅20米直径搞二维地震采集项目,深度钻井,井中放炮爆破危险作业,将受害人后山山坡地质环境震松破坏〔本地区是镇政府上报区国土局认为的地质灾害滑坡区域〕由于当年施工后是百年不遇的大干旱,秋冬少雨和2007年春干的事实,潜伏于2007年7月12日前、三天小到中雨对震松的炮奌爆堆浸泡液化失稳造成滑坡滑移次生损害,致使杨坤林土墙、石木结构房屋、财产、土地损毁灭失。而在高度危险作业施工沿线以外60米半径的大滑坡区域未造成滑坡损害事实、60米施工沿线炮奌半径以内造成八处损害,及房屋后山裂缝長四十米左右,宽六至八公分两栋、地坝沉降、房屋裂缝一橦、吊脚楼危房一橦、电源、道路、土地、灌摡排洪渠毁损灭失致害的事实、十多户,四十多人有房不能住和无房居住的亊实。
一、一审:于2007年12月26日杨坤林诉至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原告杨坤林的房屋本身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加上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加速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这是造成原告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赔偿其房屋损失30万元、于法无据,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驳回起诉。(有新的証据证明;該判决的亊实被新的证据推翻不承在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二审:于2008年8月22日杨坤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杨坤林以2007年7月12日非特大暴雨亊实不成立,而为小到中雨,应按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受害人无懒的情形在法定的时间提交了鉴定申请,被告拒绝提交鉴定资料、不同意鉴定应承担举証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以査明的亊实与一审相同,驳回维持原判。
三、再审:于2009年2月5日杨坤林不服二审判决再审申请至重庆市高級人民法院;以有新的証据足以推翻判决裁定的不予采纳;原判决裁定主要事实証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査认为;一、二审判决中所称“特大暴雨”为对雨量的生活经验描述,与气象学上所称的“特大暴雨”在摡念上承在差距,且气象学上所称的“小到中雨”与杨坤林房屋及财产的毀损并不排出罗辑关系,受害人新的証据不能成立。(这一微弱的逻辑关系推理责任作为定案判据“显失公平”)。杨坤林的房屋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因连日下雨导致山体滑坡,勘探爆破作业相隔一年。根据生活经验杨坤林无法証明其房屋受损与致害人的行为间存在联系,杨坤林认为的举证责任倒置理由不成立。驳回结案:
四、申诉抗诉;杨坤林对再审判决不服申诉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请求抗訴;以有新的証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检察院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証据証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
1、一、二审判决认定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自然灾害,致使杨坤林房屋在暴雨中被损毀的亊实缺乏証据证明。
2、原二审判决对杨坤林与河南石油勘探局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3、原二审判决以杨坤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为由驳回杨坤林的诉讼请求错误。
该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187条规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五、指令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抗字第00047号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
  7月13日开庭审理;
勘探局辨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亊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坤林的房屋是因山洪爆发所致、“石油地震勘探作业”不是普通爆破不属“高度危险作业”,而其作业是在杨坤林房屋毀损前一年。
当时杨坤林反驳説;有法律法规规定、有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标准、“法律法规”說了算。
最后主审法官问:杨坤林有新的证据没有,杨坤林説;交过的算不算,法官说;交过的不交。原交新的証据有;
1、証据証明杨坤林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的亊实被撤销。(申诉抗诉提交)
2、施工方案使用炸药超施工方案四倍以上违反施工方案规定、和民亊法律关系主体错误的証明証据。(申诉抗诉提交)
3、书证[高度危险物应用指南]证明高度危险物,作业的认定。(申诉抗诉提交)
4、巴南区气象局证明、损害发生时前两天为“小到中雨”、并非“爆雨、特大暴雨”。(二审提交)
主审法官问:河南石油勘探局有新的証据没有?荅;有、提交以下四组証据;
第一组;
1、能源部提交;《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国务院批准的行业标淮;新的証据。(是河南石油勘探局代理律师;陈晓艳同志开庭审理提供该证据、并执証,陈晓艳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之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渝检民抗(2013)抗诉书抗诉效力“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提交了該新的证据作为本案焦点判据。
2、陆上石油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新的証据。
3、承包勘探合同;新的証据。辨护人辨称合法符合规定没有责任?
第二组;
1、石油地震勘探施工作业的数字地震仪器班报使用炸药18公斤、井深二十二至二十四米。辨护人辨称符合规定无责任?新的証据。
第三组;
1、杨坤林诉讼状。一审诉讼状
2、村社镇政府証明。原审提供;其中有“大雨、大暴雨、特大暴雨来源属被迫”河南石油勘探局提供証据证明“特大暴雨”的网络亊实不属实。该亊实的焦奌(后面再说)。
第四组;是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亊裁定书,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判决、裁定书;作为判据,维持原判的依据?
河南石油勘探局提供的前两组証据;都是产生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提交的新证据,第一次向法庭提供该两组証据、第四组証据是杨坤林在申诉抗诉以提交为新的证据、并非开庭审理提交。下面其中部份第一组証据内容: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坡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五条 地震作业队井中放炮,对地震作业地震波【以下简称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规定如下;
一、对土坯结构和砖、土坯混合結构的房屋、窖洞、厂房、正常生产的砖窖,炸药量在一至三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奌半径四十米內;炸药量在四至六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五十米内;炸药量在七至十公斤,地震坡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七十米内,使用炸药量11致15公斤 ,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八十米內。杨坤林房后爆堆滑移滑坡点至炮点距离半径十米内。有沒有责任还是让规定說了算, 該规定的证明力大于其它任何証据、包括鉴定。
第十六条 在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内的地面设施,根据地震作业放炮后“新造成的损害程度”,参考原造价和使用年限計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一、該案長期累诉判据焦奌问题;杨坤林诉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二维地震釆集项目;放炮爆破作业与杨坤林房屋财产土地的毁损灭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河南石油勘探局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抗第00047号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2013年7月13日开庭审理中.河南石油勘探局提供了新的証据【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国家能源部提交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的行业标淮;該规定认定杨坤林的房屋财产土地的毁损灭失均在“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内”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审査认定该证据效力应大于其他书证效力;确有错误的提审改判。
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00016号判决、裁定书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亊实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致杨坤林的房屋等财产毀损,上述証据及原一、二审判决所称“暴雨”,系証人根据生活经验对降雨量所作描述,而非气象科学上的暴雨概念。抗诉机关关于原二审判决认定此亊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該亊实的焦点:应该相信科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渝检民抗(2013)30号抗诉理由:二、原判决对杨坤林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其中还説明:即使2007年7月重庆地区有特大暴雨,也不能排出暴雨与爆破作业綜合因素引发山体滑坡导致房屋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行业标准,也明确了杨坤林的房屋财产、土地的毀损与放炮作业直接产生地震波补偿范围距离内。检察机关对抗诉事实是依法提出,独立审判监督权应予维护。
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再终字00016号判决书;在有新的确凿証据証明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基础上,还采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亊裁定书在没有确凿证据証明的情况下:他以一、二审判决中所称“特大暴雨”在概念上存在差距,且气象学上所称的“小到中雨”与杨坤林的房屋财产的毀损并不排除逻辑关系,作为判据,“还情有所原”;但本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发再终字00016号以該亊实作为判据判决,裁定。“就是掘成了冤、假、错特大案”为什么?因两次审査时的証据完全不一样。請求认定确有错误的提审;
四、基于该事实,以及本案损害的发生与勘探局的地震作业相隔约一年的亊实,原一、二审判决认为勘探局的作业与杨坤林的损失之间不存在联系,未将本案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纠纷、进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无不当。抗诉机关关于本案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应适用举証责任倒置、勘探局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的抗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亊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佰二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笫七十四条规定,还說明即使2007年7月有特大暴雨与杨坤林的房屋损害、也不能排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依法对“举证责任倒置”依法认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应维护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检察权。 (附;参考案例;李長贵、孟庆华、各与辽河石油地震勘探局二件案例也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均是以“举证责仼倒置”。有证据、还可网上査阅)。
五、河南石油勘棎局与地质调査处之间系法人与分枝机构关系,对外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勘探作为夲案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其地质调查处是否本案诉讼主体,对本案的处理并无影响。杨坤林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亊诉讼法》第48条,119条,200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41条、42条之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后确有错误的提审。
六、关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判决认定采信新证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判决认定的〔前面有内容不重诉〕
1、小到中雨与杨坤林房屋财产毀损不排出逻辑关系。的微一推理的可能、也可能有,但以这一逻辑定案“显失公平”这样“冤、假、错案只能成风”。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亊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之规定作定案之判据。
2、杨坤林的房屋本身坐于地质滑坡地带;的事实以被巴南区石滩镇:社、村、政府新的証据証明于2009年7月份重庆市囯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排查认定撤销并现場宣布为非地质滑坡区域。
3、根据生活经验,杨坤林无法証明其房屋与河南石油勘棎局的行为间承在联系,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3月7日作出(2013)渝高法抗字第00047号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再审时河南石油勘探局提供新的证据《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直接认定了杨坤林的损害在“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内”但判决书错误认定为不属新的证据,不予采纳:該証据实际就是新提供证据,应作为本案焦奌判据?否则成了典型的冤错案。
4、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因被鉴定的房屋以灭失、检材不足和杨坤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河南石油勘探局未提供相应材料等原因、不能作出司法鉴定结果。夲焦奌說明;因被鉴定的房屋灭失,该鉴定爭对的是放炮爆破对地质环境有无影响,証明爆堆产生的滑坡体毀损杨坤林的房屋财产是否有因果关系,为什么因被鉴定的房屋以灭失、检材不足呢?应该不属房屋财产损毁滑坡体,而是滑坡体为何滑坡的因果关系问题、致损害因果关系的问题?不是不能鉴定而且现在也可以鉴定。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实际是刘漫红法官与杨坤林的代理人“合谋陷害”事实不成立,有证据証明的。
其它:杨坤林原审请求承包土地进行治理,判决书中遗漏。(请求提审)
综上所诉請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亊实証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198条、199条、2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亊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审”;维护法律遵严、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作摆设、減少冤错案的发生、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独立审判权形象。請求认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审改判”的再审申请請求被申请人赔偿房屋财产损失30万元、并追加請求由于累诉七年的房屋物价上漲一倍多,损害补偿30万元、和直接诉讼成本1、5万元、总计61、5万元和土地9,5亩复耕复垦的诉求予以主張。
呈;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杨坤林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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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12 09:07
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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