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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面房的官司,我觉得我很冤!准备实名举报到检察院。

河南 09-10 15:59  悬赏 0  发布者:小潭20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现在使用的门面房,产权是我市工商房管处的,使用权归市房屋经营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我是被告。原告是分公司的一个长期不上班的职工,以“再就业”的名义租得此房。他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分公司不准他转租此房。他于2007年以“合作经营”的名义把房子转租给我,约定租金每月1.2万。(原告向单位每月交租金2000元,这是按物价局下发文件收取的。原告向我解释:多收的1万元,他只分得3000多元,其余的私下塞给领导了)。并收取了12万的转让费装入自己的腰包,当时在银行给我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房屋转让费12万元整(XXX地址)。说明:在双方合作结束且不再继续合作,此房若转让,首先保证XXX(我方)收回转让费12万,超出部分按3:7分成。(说明我方3,原告7)
2010年3月15日合同到期,此时此房的转让费以升值到40万。原告在2月22日通知我涨房租,因为房租高的我无法接受,原告即让我腾房,以自己经营点的理由不准我转让,只同意退还我当年给他12万的转让费。我不同意。对方诉讼至法院。
区法院在我们双方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走的简易程序,开庭15天后,即下了判决要求我10天内腾房,原告退还我12万。
作为一个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我无权无势,原告声称在法院有熟人,并在开庭的当天下午,给我打电话说如果我同意他的条件,算拉倒;如果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很快就会下来。果真啊,15天,判决下来,我败诉。虽然我不懂法律,但是,我觉得我很冤。很冤!
跪求各位律师:区法院判决的对吗?我现在已上诉至中院。现在不知道结果是什么。
原告的这种违法出租公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是犯罪吗?如果是,我准备实名举报至检察院。
跪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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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1 11:02
市场经济,可以盘活资产,出租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盘活方式。
合同到期,可以另定或续展。租金也可以重新约定,约定不成,合同终止。
如另有竞租者,同等租金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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