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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陕西 10-12 15:31  悬赏 0  发布者:杜东军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随女方家生活因为女方家为双女户但我没有落户女方,后女方外遇导致离婚后又外嫁外省孩子强留于女方家随他姥姥姥爷生活十二年我没出抚养费现在我已再婚却无发再生,请问我要如何要回我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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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2 15:33
你好,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变更
追问:

请问如果起诉可以要回孩子吗

回答:

收集你抚养有利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3-10-12 16:09
你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孩子。
追问:

请问可以要回来吗

回复时间: 2013-10-22 11:53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B、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C、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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