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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医疗费 误工费)

黑龙江-哈尔滨 10-12 15:38  悬赏 0  发布者:糖糖·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3 年 月 09 日 28 时许,原告在被告的美容院做皮肤护理(眼部护理)之火疗,因为护理过程操作不规范产品危险性质大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原告眼睛严重烧伤。原告眼睛疼痛难忍,边流泪边摸索着跟着被告人去农场医院救治。因为农场医院无法诊断及其疼痛难忍被告带其原告去虎林救治,被告因为有事情离开医院,因原告眼伤势过重,在其朋友得帮助下住院治疗. 2013 年 9 月 28 日原告被送入虎林市医院救治,经眼科医院诊断为左眼眼角膜3/1,右眼眼角膜5/1烫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亲属多次找被告调解,但是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 2600元的医疗费,拒绝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原告认为被告 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原告购买被告经营的美丽汇化妆品店的院装护理产品是接受消费服务,被告给原告造成身体 精神 物质造成得伤害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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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2 15:54
按照过错承担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3-10-12 16:12
你好,具体咨询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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