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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10-12 16:47  悬赏 0  发布者:潘孝东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连云港市赣榆县交巡警大队一名交通协管员,当时是通过公安局同一招收、面试、体检、考试才进来的,从2001年9月份参加工作一直干到2012年8月份在这长达11年的时间里单位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就在2010年10月份的时候单位胁迫我们签订了和保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把合同以前的差额(加班费、工资差额等等)一起和我们算清,现在一审判决我感觉有问题,就是牵扯当年和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说我们超过诉讼时效了,还认定这个合同有效,请问我们属于变相派遣吗?签合同之前没有把之前的现金差额补缴给我们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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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12 17:28
你跟原单位成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其补充相关费用
追问:


那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了。是这样吗?

回复时间: 2013-10-12 19:39
的确时效有问题。
追问:

那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了。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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