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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09-10 21:17  悬赏 0  发布者:肖淑伟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我于2010年1月26日用232781元买了房,当时可申请政府购房补助15000元,签定合同时一次付款除15000元的余款,15000元以借款方式与房地产借款合同,交房日期为2010年2月28日,合同约定不能按时交房60天内房地产公司每天向我们赔偿30元,60天后按已付款的0.015%每天赔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为2010年2月28日,逾期不还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现情况是:在今天交房时,政府已在此之前批准购房补助的15000,但钱没有打到房地产公司账上,房地产公司要求我们先交15000,待政府的钱到账后返还。同时原合同中的住房维修基金由30元每平米变为40元每平米,理由是2010年1月27日政府下达的文件要求维修基金改为40元。也不向我们支付违约金,理由是我们2月28日没有还借款,要用我们违约金与他们的违约金相互抵消。请问他们这样合法吗?借款合同合法吗?上法院我们能胜诉吗?我的电话13430570444,肖淑伟等待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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