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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赔偿

江苏-无锡 10-15 15:04  悬赏 0  发布者:秒秒妍儿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2012年3月19日到超市报名入职试用期一个月到5月中旬签订的劳动合同6月18日超市正式开门营业交五险一金每月按照174小时计算,2013年5月中旬续签合同,到了2013年9月22日通知生意不好要关门10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10月份工资是按上班天数计算的,现在我们从10月14日开始放假等通知上班,在此期间的放假可以问老板算放假工资么?

我能那到几个月的补偿金,补偿金是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还是基本工资?

还有我们每次法定假日上班都会被扣当天上班的小时数,在174小时内补足被扣的时间,这合法么?
请帮帮我好么,帮我有个答案,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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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5 19:12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0-15 20:22
从10月14日开始放假到10月22日劳动合同解除期间(除掉双休日)应当计算这7天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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