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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争取问题!

陕西-西安 10-17 09:26  悬赏 0  发布者:popoio……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哥在一次车祸后,头部受伤,变得很暴力,向我母亲举刀,自己去湖边,差点失足,整天说自己用孔子思想要拯救全世界,侥幸出了本书叫《圣语顿悟》就越来越疯的厉害!他生日的时候,我妈给他打电话,他就恐慌不已,也不知道是不是精神病发作,反正,把公交车上一老头一拳打倒在地!以上情况不胜枚举!
   我哥在国企工作,出事后,他们单位人事员与我母亲商议,将我哥带回老家养病,结果,10年也没有管过他,只发放基本工资作为生活所需!
   现在,我哥又离家出走了,不知道去哪儿了!电话有时打得通,有时打不通!
  我想问,像他这种情况,就任由其在外打人、或者被别人伤害?这企业是不是太不负责任了?能在法律上有所行动吗?写信给他们单位要求更换监护人也不回应?请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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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7 09:29
可以争取到的
追问:

怎么争取呀?

回复时间: 2013-10-17 10:29
应当将送至精神病院进行疗养
追问:

谁送呢?你吗?精神病患如果,乖乖听他人的安排,那不是也能当律师了!

回复时间: 2013-10-20 10:15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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