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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10-18 11:06  悬赏 0  发布者:刘艳云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2)
本人2010年3月31日和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3年1月公司叫我续签,我同意,但是给的合同是另外城市的外包合同,不是本公司用工合同,本人强烈要求签原公司合同,但人事回复公司规定签外包,不签他要咨询总部,后来一直没有回复,其中2月到5月本人休产假,6月回来上班,人事另外一个同事明确给我答复只签外包,不给续签原公司合同,本人一直要求签原公司合同,无果,现在一直在公司上班,而且同等岗位同等劳动没有获得同薪同酬,现在本人还是哺乳期,请问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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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18日 11时26分
建议向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仲裁 部门申请仲裁
追问:

那要提交什么材料呢?仅仅原劳动合同有效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也是这么认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8 11:56
可以的。
追问:

那付双倍工资是从几月份开始算,是2013年3月31号到现在的算吗?

回答:

是从4月30日开始

追问:

要递交什么仲裁资料?比如说人事不同意续签的录音,还是只要原来那份合同去劳动仲裁部门填表就可以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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