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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作出明确解释的背景情况说明

河南 10-19 13:14  悬赏 0  发布者:z老法 给我留言  回答:(0)
全国人大界定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

时间:2009-09-08 09:15:13  来源:河南气象  作者:政策法规处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省信阳人大常委会《关于如何确定“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的请示》复函,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做了明确界定。复函意见如下:依据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建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据此,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建筑工程及其它工程防雷装置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职能。(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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