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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

河南-安阳 10-19 16:23  悬赏 0  发布者:ljp66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姨夫叫李玉林,跟着农村的包工头:韩爱军打工已经2年多了(主要是小工,干搬砖和泥工作),2013年9月15日在工地干活时因挪动搅拌机搬运电缆时(由于是带电作业且电缆线已经破损)触电身亡;该施工工地为农村民房一层,是工头韩爱军承包的房主袁方只的,房主提供水电和建材,韩负责工程机械和人员施工,人员都是韩爱军找过来的并且人员按劳分配的工资也是韩爱军发放或经他下面管施工带班的发放,当时每人都有一份意外伤害险,100元在保险的钱是工头韩爱军出的;
事故发生后,韩爱军不承认是雇佣关系,说是平等关系,没有抽钱只是收取工程机械的租赁费,并说保险是他出的钱虽然受益人是我姨但赔付金6万应该归他;并说我姨夫是带电作业,也应该负一定责任;还说因为只有闸刀没有空气开关等防护装备才导致死亡的,应该追究供电部门责任,但由于搅拌机线缆是从房东提供的家用电闸刀下结的,我认为不应该追究供电部门责任;
请问:1、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2、在索赔中死者是否承担责任;
3、应该如何索赔?金额多少?(我姨有二级伤残证,我姨夫(1953年11月6日出生)没有父母,两个孩子均成家)
4、保险如何划分?
5、是否应该追究供电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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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9 16:32
1、包工头交保险,证明是雇佣;2、电缆线管理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3、如果明知有电作业本人有一定责任;4;大约应该赔偿70万按照责任分担;保险赔偿都给死者家属;5、电业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0-19 16:34
要承担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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