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孙术校律师对 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了,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在保定上班两年了,一直没有签订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你好,我2016年离的婚有一个女儿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房产交易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我是男方,离婚了,孩子一岁半跟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妻子转移了咋办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民事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离婚法律怎么判?有一个4岁的女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被人在支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请问农村无保户去世后,其所属宅基村委会是否有权拍卖?
10-21 13:33 悬赏 0 发布者:lvkey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1)
请问农村无保户去世后,其所属宅基村委会是否有权拍卖?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21日 13时51分
有权,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原使用人去世的,村里有权收回土地重新分配使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已入户本村15年,现一家四口,村以要升级为小城镇为名不划给我宅基地,而在我在外打工期间,村里已划出多处宅基,而我自入户时就已上交了住房申请。现今未答,而今的拍卖是否适合?
其它答案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3:36
有权重新分配。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 [北京-东城区]
- 靳双权律师
- 1625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3:38
收回重新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杨振中律师
- 1479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3:53
村里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3:54
有权拍卖。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4:13
你好,可以重新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周阳律师
- 50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4:18
首先看,该村民是否有相关继承人。如果没有,由村集体供养。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收回。看如果拍卖应该经过村集体组织表决通过。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4:23
村里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4:55
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15:31
可以收回重新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1 22:07
你好,五保户死亡后,属于他的地上房屋,是会发生继承的,他的父母是有权利主张继承的。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寻找更多解答
- 请问在所属县范围内有自然村要搬迁需要完全用到其他村委会的土地.是 1个回答0
- 请问村委是否有权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 21个回答0
- 村委会是否有权拆掉农转非之前的农村产权房 4个回答0
- 农村土地承包款村委会是否有权提留 有法定的提留标准码 1个回答0
- 农村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吗? 2个回答10
推荐律师 加入本地优秀律师推荐>>
最佳律师解答
- (刘海鹰)(2024-07-23)·共用下水管道发生渗漏,谁负责维修?
- (陈利厚)(2024-07-13)·法院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拒绝怎么办
- (毕丽荣)(2024-06-18)·行政机关不依法修缮英雄烈士墓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侵害?
- (刘海鹰)(2024-06-11)·外墙玻璃破裂造成损失责任划分
- (陈军)(2024-05-06)·民事诉讼咨询
- (章泽龙)(2024-04-25)·熟人之间,用微信发信息或者用短信发信息,什么样的程度或者情况算是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