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自诉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杨杰滥用公权力

四川-巴中 10-21 14:55  悬赏 0  发布者:hkl226…… 给我留言  回答:(3)
控  告  书
控告人:胡康宁,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7日,住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康福巷42号。身份证号码:513026196607071272。手机:13881682518;18095008877
   被控告人:杨杰,南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张剑,南江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所长。
   案    由:滥用职权。
   请求事项:1、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2、由二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
   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控告人驾车从南江至下两方向,行至皇柏林收费站处,一位身着警服的人在未设置任何检查标识的情况下,突然拦车。控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及时能停住所驾驶的车辆,那名警察拦下控告人的车辆后,态度极其恶劣的说:“你眼睛长起是做什么的?”。然后又对控告人说:“你没有系安全带”。并叫控告人出示驾驶证。
   控告人随即将驾驶证交给了该警察,并在其指示下将车停靠在路边。该警察在查验了控告人的驾驶证后,便将驾驶证扣留并放进了他的衣服口袋内。控告人此时发现该警察没有戴交警的帽子,认为他不是交警,于是询问他是哪个单位的。该警察说自己是沙河派出所的。控告人随后请该警察出示胸牌和警官证。但该警察态度强硬的说:“凭啥子给你看?”
   控告人继续追问并要求该警察退还自己的驾驶证,该警察不但不予理会,还用腿顶了控告人的腿部一下。由于当时控告人想及时要回驾驶证好继续赶路,情绪比较激动。同时,控告人认为他执法不规范,准备投诉他,所以为了看他的警号,就抓了他的反光背心并推搡了他一下。然后,该警察就给沙河派出所打电话,说有人打他,实际控告人并没有打人。
   当沙河派出所的人赶到后,控告人立即被带到了沙河派出所。沙河派出所宣布传唤控告人,并控制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在询问结束后,沙河派出所所长、被控告人张剑在证据采集室告诉控告人:“前不久新店子的一个残疾人到派出所上访,骂了我一句,我就把这个人拉到没有监控的地方暴打了一顿,你今天幸好没有骂我。”
   在当天下午3:30分左右,南江县刑警大队就来到沙河派出所,由被控告人南江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杰批准,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控告人刑事拘留3天。晚上8:30分左右,控告人被移交到南江县看守所。
   刑拘期满11日下午6:30分左右,由看守所的管理人员告诉控告人刑事拘留延期至7日,因为停电,无法打印法律文书。
   12日下午5:30分左右,向控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同时要求控告人一并签的延期刑事拘留法律文书。在控告人签日期的时候,刑警大队的警官叫控告人必须落12月11日的时间,将控告人非法拘禁长达21个小时。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控告人向四川省公安厅反映了相关事实,后在省公安厅的督办下,南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24日对控告人解除了取保候审,其理由是对控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多次向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有实质性的回复。
   上述事实,说明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如下:
   一、本次事件实质是被控告人杨杰利用职权,公报私仇。因控告人姐夫杜宗兴与他人发生斗殴,南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多次要求杜宗兴或控告人给对方拿5--8万元,否则就抓人拘留一至三个月。控告人未按要求缴拿所要求款项,便对杜宗兴实施刑拘。南江县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杜宗兴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非法刑拘13天,控告人多次要求被控告人杨杰释放杜宗兴,使杨杰大为不满,恼羞成怒,双方产生了矛盾。为此,杨杰利用此次事件,滥用手中职权,公报私仇,在明知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采取强制措施,刑拘控告人。
   二、南江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出言不逊,辱骂控告人,违反了我国《警察法》第二十条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的规定。在执法中,不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随意扣留控告人的驾驶证,既不出具扣留手续,也不说明扣留原因,显然执法不当,且在执法过程中故意刁难控告人,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依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派出所执法值勤工作规范》第四条之规定,沙河派出所民警无权上路检查,擅自上路设置检查站,履行交通警察的职能,超越了工作范围。本次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沙河派出所民警不文明执法,违规执法,故意刁难造成的,其过错在于民警。
   三、控告人没有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当时民警身穿反光背心,控告人无法看到警号,拉他的反光背心是为了看警号,投诉其不文明执法和违规行为,主观上无抗法的故意。控告人的行为和后果不构成犯罪,因此对控告人以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是非法行为。同时,在刑事拘留已经错误的前提下,又对控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导致控告人在已经办理了出国护照的情况下,不能正常出境。
   四、对控告人决定刑事拘留3天,实际刑拘3天又21小时,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为泄私愤,利用手中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在明知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非法刑拘控告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为此,特向有关机关控告,请求依法、依纪查处。
                  
                       控告人:胡康宁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1 15:39
您好,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3-10-21 22:16
你有权主张自己权利。
回复时间: 2013-10-22 18:57
祝你好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福建福州
山西太原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72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11
安徽 合肥
人气:104434
天津 河西区
人气:86673
山西 太原
人气:49943
辽宁 大连
人气:1131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