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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
浙江-台州 10-22 18:58 悬赏 10 发布者:jianji…… 给我留言 回答:(7)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家向邻村买了房子,因为是农村的自建房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无法更改的,所以当时就找了村里的干部和一些党员作证立了契约,写明房子及土地使用权归我们所有,还注明以后房子拆迁或者政府征用都归我们家,现在房子好像要拆,是造一级公路,请问这种情况如果原先那家反悔的话我们该怎么办,就是名字是他们的让我觉得很不安!请高手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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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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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2 19:11
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的
- [浙江-金华]
- 罗钟亮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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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2 20:45
买卖无效
- [浙江-杭州]
- 陈国平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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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3 09:29
农村房子只有同村可买卖
- [浙江-杭州]
- 钱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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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2 19:02
如果不是同村村民,那么这房子是无法购买的,这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追问:
为什么不是同村就不能购买呢,具体是怎样的呢,谢谢!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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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2 21:06
不要紧 有契约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表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及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家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4)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另外,取得宅基地的村民资格是符合无宅基地的、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村民,才可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批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由地、自由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知,农村村民的住房的产权是有限的,只是建筑在该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才是村民个人的财产,而宅基地仍属该村村民集体所有,如果把该住房卖给了外村村民,那就等于把原本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也一起卖给了外村村民,这就侵占了本村村民集体的利益。同时,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我的补充: 2013-10-22 21:29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表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及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家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4)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另外,取得宅基地的村民资格是符合无宅基地的、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村民,才可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批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由地、自由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知,农村村民的住房的产权是有限的,只是建筑在该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才是村民个人的财产,而宅基地仍属该村村民集体所有,如果把该住房卖给了外村村民,那就等于把原本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也一起卖给了外村村民,这就侵占了本村村民集体的利益。同时,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我的补充: 2013-10-22 21:30
总的来说 合同无效 但你不会损失购房款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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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3 03:34
因为本来就是买卖无效的。。。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3 14:05
还是等纠纷实际发生时,再拿相关的协议来所当面详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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