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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驳回我的行政复议没理由

辽宁-沈阳 10-23 15:39  悬赏 0  发布者:135625…… 给我留言  回答:(1)
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辽政行复驳字【2013】163号
说: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辽宁省社科研究系列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是辽宁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评审评委会的下设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不是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一项(一)款和第四十八条一项(二)款规定,决定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明高评委办是高评委的常设机构,怎么是下设机构呢?完全不通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二)款: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请问省法制办的上级行政机关是哪个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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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3 15:41
可以起诉的
追问:

请仔细说明,我没太懂。起诉谁?向谁起诉?
请加我为QQ好友,以便直接请教。(qq;135625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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