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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未通知房主的情况下将房屋借给公司使用是否违约

福建-莆田 10-25 13:32  悬赏 0  发布者:小新1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把房子租给A方,A欺骗我是他们公司租的。未到期又转给同事B,又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把公司食堂搬 到了我的房子里。这样可否视A方违 约,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交付违约金1000元,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些向A方索赔一千元呢?合同约定我是将房子出租给A方居住使用的。
问题补充:
谢谢您,我还有个疑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交付违约金1000元,现在承租人违约在先的,我才不再租给他,我是否可以向承租人索要1000元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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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5 14:12
首先,你和原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果未约定转租条款,承租人未经你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无效。
其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的承租人擅自把公司食堂搬到你房子里的行为可以视为其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你享有法定解除权。
第三,关于违约金,《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你的租赁合同中,违约的不是你,是原承租人。因此,解除租赁合同后,你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四,《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在承租人到期未支付房租时,你首先应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如其仍不支付,你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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