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陈宇  李晓航  
该问题已关闭

我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吗?

福建 11-02 18:06  悬赏 50  发布者:wyslzf……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968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02 18:26
可以,但已经公证或过户的,有条件限制
回复时间: 2013-11-02 19:08
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很难撤销。
回复时间: 2013-10-25 15:29
如果没有公证、没有过户是可以撤销的。
追问:

首先谢谢雷律师,赠与条款是写在“离婚协议书”中,很多人说不能撤销,只有民政局盖章,没有另外公证,也没有过户,请问一定要去法院起诉撤销吗??谢谢!!

回答: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一般赠与有区别,一般很难撤销。

回复时间: 2013-10-25 15:38
赠与合同在没有进行公证也没有实际支付标的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回复时间: 2013-10-25 16:12
若未办过户,原则上可以撤销收回
追问:

首先谢谢何律师的解答,主要是赠与条款是写在“离婚协议书”中的原因,很多人说不能撤销,只有民政局盖章,没有另外公证,也没有过户,请问一定要去法院起诉撤销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3-11-02 18:08
你好,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很难撤销。
回复时间: 2013-11-02 22:39
没有公证和办理产权过户一般可以撤消
回复时间: 2013-11-05 11:24
你可以把大致情况叙述一下,这样大家给你的回复也更加有针对性,才能真正帮您解决问题。
追问:

我现在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所有权吗? 点击修改此咨询
问 题: 本人刘辉,1988年与林芳结婚,1989年生有一女儿刘玲,2001年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是本人考虑到女儿尚小未成年就不同意离婚,熬了10年终于到2011年9月女儿大学毕业后,办了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条款中确定;“夫妻已经为女儿单独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归女儿拥有,另有共有财产一座店连宅(估价560万元)由男女双方各拥有50%产权,女方的50%产权归自己拥有受益,男方的50%产权全部直接赠与女儿刘玲拥有和受益,男方所欠高息债务30万元(其中8万元是女儿大学学费)由男方自己归还;并搬出到外面居住。”当时女儿不知道,男方搬走后才交代女儿这个情况,男方每月主动给女儿生活费,至2012年3月帮助女儿安排到国企工作共计负担费用2万元,父女关系十分和好。
2012年6月女儿工作试用期满转正,由于女儿被母亲林芳洗脑的原因,从7月开始卡断与父亲刘辉的一切联系,再不肯不让父亲回家走动和见面,本人多次去找她不见只好回家叫门,女儿刘玲竟然两次报警说本人私闯民宅,父女一起到公安机关后刘玲直接要求警察逮捕其父去坐牢,平时在街上父女碰面女儿十分仇恨其父,有一次叫她给5元零钱坐车也威胁是本人是抢劫,刘玲百般辱骂父亲及其刘氏家族,并到本人单位骚扰、污蔑本人干扰正常工作,严重伤害了本人。
目前本人没有地方居住、欠高息债务50万元无力偿还,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下去,本人赠与女儿刘玲的50%房产现在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由其母亲林芳掌握控制之中,针对上述情况,请问我现在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所有权吗?主要原因是我的赠与写在“离婚协议书”中,法律会予以支持吗?请赐教,谢谢!!

回答: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以上发条支持,我认为,您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赠与条款,但因所赠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赠与合同生效,但是房屋50%产权还属于您所有,在办理过户之前,您可以撤销该赠与。
建议您委托律师帮您处理。

回复时间: 2013-11-07 13:49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因离婚协议已经备案,所以一般很难撤销。如果有法定撤销情形出现,则可以主张撤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北京西城区
山东聊城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20633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899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74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