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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拆迁办主任勾结他人坑骗被拆迁户

广西-来宾 10-25 20:34  悬赏 0  发布者:137685…… 给我留言  回答:(1)
翁剑宁,农民,原住武宣县城东路112号,在2011年,武宣县城东路一带改建拆迁,需征用原道路两旁房屋,城东路112号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该栋是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属集体土地性质。建于1983年,房屋手续经武宣县武宣镇人民政府审批;未办房产证,拆迁办已认定由蔡亚妹(婶)、翁剑宁等四家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拆迁前,武宣县拆迁办主任蒙小敏多次找到我们,商量拆迁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出示赔偿标准及相关条款(在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开关于征地工作会议时,从未通知112号房屋所有权人翁剑宁等四个人参加,所以翁剑宁等四人均未知赔偿相关事项)。在我们提出是否可按天地楼赔偿给我们,蒙小敏告知我们:因为我们的房屋没有房产证,不能按拆迁赔偿标准赔偿,并且说我们的条件达不到获得天地楼的标准赔偿,只能赔偿商品套房。我认为既然是政府规定的我们就相信政府,按政府的要求执行。
    接着,蒙小敏就积极的带翁剑宁等人去武宣县的“置宝华府”楼盘看房选房,在我们选不到合意的房子情况下又带我们去另个楼盘“公园1号”看房选房,看后,就初步定下了房号。
    2012年12月19日上午,蒙小敏联系翁剑宁等去“公园1号”签协议,翁剑宁到“公园1号”售楼部时蒙小敏笑着问:你要的那套房,决定了吗?剑宁答:听政府的,没什么话讲,就要原来看好的那一套。接着蒙小敏就拿出城东路112号房屋转让协议书叫翁剑宁等三人签字,并且按了手印;还发要求把日期写成2012年11月28日。(当天是12月19日)签完之后,翁剑宁叫蒙小敏签字,蒙小敏却叫旁边的雷某签字。翁剑宁等人以为雷某也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就没什么异议,签完之后蒙小敏叫翁剑宁回家拿城东路112号房屋产权给雷某人,雷某人在“公园1号”楼盘的三个套房汇了每套20万元给售楼部,接着翁剑宁等人与售楼部签订购商品房协议。几天后,雷某人电话告知翁剑宁速将城东路112号里面的东西搬走,并要求翁剑宁等人及时去办理停水、停电手续。
    过后不久,拆迁补偿工作陆续开展,和翁剑宁等人不相上下条件的房屋,都获得了天地楼的补偿。蔡亚妹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也获得了天地楼的补偿。同时,翁剑宁等人了解到:雷某人利用城东路112号房屋手续也获得了天地楼的补偿。翁剑宁细想不对头:我们是不是受骗了?重新拿出与雷某人签订的协议(签协议时没有细看),顿时觉得天旋地转。原来,雷某人并不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拆迁办主任蒙小敏利用人们对政府的信任,采用了偷梁换柱的方式签订了协议。这不是典型的官商勾结骗取被拆迁户的赔偿所得吗?这样的协议合法吗?有效吗?好冤呀……
之后,翁剑宁去拆迁办见到了蒙小敏,要求废止已经签订的协议,因为那是有失公正的协定,是政府工作人员勾结他人,利用被拆迁户不懂政府的拆迁赔偿政策,通过欺诈、蒙骗的手段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协定。但是,这时的蒙小敏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说:他们是代表政府做拆迁工作,只要被拆迁的房屋能够按时拆除,他的工作就做好了,其他的事他们不管……
虽然翁剑宁多次到拆迁办表明诉求,但得到的都是推托,蒙小敏甚至说:这是你翁剑宁与雷某的事,你们自己去解决。翁剑宁只好写信到县政府、县纪委反映情况,县政府、县纪委也批复拆迁办处理,到了拆迁办得到的还是推委……
 

                  翁剑宁电话: 13768526569   住址: 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商贸中心B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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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27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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