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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账问题

 10-28 21:21  悬赏 25  发布者:a11302……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合肥 回答:(2)
2011年年末我公司在另外一家公司购进一批打印器材,后2012年年初又在同一家公司购进一批同样的器材,购买费用我已经付清,是我在公司财务处领取这笔费用交与他们公司收款人,然后他们公司收款人给我手写了一张收款凭据,我把这个弄丢了,现在他们公司老板来找我说这笔钱没有收到,要求我偿还这笔钱。(注:我公司财务处有他公司开出的地税局发票,上面标明款项用途与数额,同时盖有他们公司的公章和收款人签字)请问我是否应该赔偿这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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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28日 21时26分
既然有发票就可以证明你方已经付款了!
追问:

李律师:您好,我还想问下,因为之前公司是要求他先开的发票,在报的帐,然后我给的钱,他在手写的收条,现在是他们要求看收条,我找不到了,他要求我陪钱。如果他起诉我,我需要赔钱吗?

回答: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已经支付过货款,何来找你赔偿!

追问:

这种情况下,发票能不能作为付款证据?

回答:

发票当然可以作为付款凭证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很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8 21:39
不需要赔偿。
追问:

刘律师:您好,我还想问下,因为之前公司是要求他先开的发票,在报的帐,然后我给的钱,他在手写的收条,现在是他们要求看收条,我找不到了,他要求我陪钱。如果他起诉我,我需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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