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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应该负责

吉林-长春 10-29 18:15  悬赏 30  发布者:isaysa……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您好,简单说一下我咨询的问题。10月10号本人在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皮肤科就诊,医生给开了两种药物,10月11日下午(第三次服药),本人身体服药后出现身体眩晕、呼吸困难、恶心,昏厥等现象。10月11日晚,被紧急送到该医院的急诊就诊,诊断书写“服用皮肤病药物后出现四肢无力、眩晕、呼吸困难等症状”,并进行了相关检查和资料,花费约800元。 然后本人到医院找皮肤科主治医生交涉,医生给出的回答是“他们不对此负责,并不报销因此产生的费用”。 之后本人在查看两种药物的说明书的过程中,发现每一种药物说明书的“药物相互作用”中都写明了不能与另一种药物同时服用,不然将会产生颅内血压身高、眩晕等症状。现在本人认为医生有两处过失,第一,医生给病人开出两种不能同时服用的药物,是导致病人后续身体不适的主要原因,第二,医生在开抗生素药物之前并没有询问病人是否有过敏史。本人认为这两点尤其是第一点能够证明医生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操作过失,并提出了以下几点我的意见:第一,因本人目前还有眩晕现象,医院应对病人做出相关检查,并针对由药物导致病人出现的问题负责。第二,应当赔偿本人所花的所有治疗费用。第三,应就身体损失、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对病人做出赔偿。请问我的赔偿依据合理吗,还需要拿出什么证据?(医生的诊断书,交费单,化验单,收据,药品及说明书本人都有)(医生目前的说法是药物相互作用不属于禁忌,医院不对此负责,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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