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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害,怎么办?

河南-平顶山 10-29 22:22  悬赏 0  发布者:赵丽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事业单位职工,以前在农业局上班,2007年我们县城筹建垃圾场(垃圾场属于市容局管理),占用了农业局100亩土地,经协商,农业局没有要求经济补偿,而是要求市容局承担农业局15个职工以后的工资,县领导当时也答应了这事,但是事成之后,县政府却给我们垃圾场下了一个自收自支的编制文,可是垃圾场没有任何收入,职工的工资也没有保障,请问律师专家,领导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欺骗行为?我们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获得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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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30 09:32
可向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反映。
追问:

您好,李律师,反映好多次了,领导都是推托,他们以编制冻结为由来应付我们,据可靠了解我县的编制根本没冻结。看来,通过正常途径的话,事情很难解决,下一步,我们职工商量好了,如果领导再不给我们解决的话,我们就锁住垃圾场的大门,不让进垃圾,请问,李律师,如果被迫无奈堵住垃圾场的门,不让垃圾场正常运营的话,我们的行为违法不违法?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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