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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教几个房产买卖中的租赁合同纠纷

 09-14 20:02  悬赏 0  发布者:shaka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我想向大家请教几个 关于房产纠纷中的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原房东与2010年5月份将房子出租出去,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同时又挂牌出售该房,5月底我看到后6月中旬买下该房,并交易完成。
1,原来租赁合同现由房东单方面已经转让至我手中,并立下字据房租由我代为收取,现在租赁合同能否由我跟现在租客履行责任?
2,若履行,原租赁合同中有一条若有重大事情,可解除合同,同时不算违约。现在我想让原来居住于该房的租客提出搬出此房的请求,是否有效?
3,若履行,不可解除合同,我是否可违约解除合同,若可以违约解除,违约金按租赁合同商定数量赔偿,但是违约提出时间需要多久通知现在租客。意思就是我能否今天提出违约,然后支付相应违约金,要求现在租客尽快搬出时间最短可以多久?
4,因原房东没有提前通知现有租客对此房出售的消息,而是由我在买卖前与现在租客交涉相关问题。租客能否将我与原来房东签订的转让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若可以无效合同,我可以就该问题起诉原房东进行索赔么,金额多少(房子现在已经交易完成,首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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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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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4日 20时11分
买卖不破租赁,你应该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无权解除,强行违约对你没有好处,对方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且支付违约金。
租客可以起诉原房东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今天又知道了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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