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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河北-石家庄 10-31 11:57  悬赏 0  发布者:冤大头150 给我留言  回答:(5)
女方不归还我彩礼钱,假如我打官司打赢了,法院要求被告人归还彩礼,可被告人没有钱归还,我要求被告人父母偿还,法律支持吗?
问题补充:
1、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虽然以赠送彩礼的形式明示婚约不为法律所承认和提倡,但作为一项古老的民间习俗却一直延续至今。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问题,也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往往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2、订婚时,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当地客观存在的民间习俗,且一般是由男方父母代为给付,由女方父母收取,即使由女方亲自接收,也多会从亲情角度交由父母支出。因此基于这种民间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婚约双方才是当事人,而应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男方或男方的父亲作为原告起诉是适格的,并可以将女方及其代收彩礼的父亲共同列为被告。 

3、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首先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在婚约女方当事人悔婚的情况下,其父姚月生是否有权成为原告,婚约另一方当事人王丽的父亲王小文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 

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不仅是儿女本人的终生大事,也是儿女各自家庭中的一件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婚约双方的父母通过介绍人或媒人商定彩礼,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交付女方父母,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对于此类纠纷的原告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也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其次,在习俗中,一般男方送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即民间所谓的“奶水钱”、“抚养补偿费”等,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即使由女方本人亲自接收,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往往将其交由父母处理。所以,其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不仅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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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31 11:58
你彩礼给的谁,谁就应当还给你。
追问:

通过这样解释,我有权和她父母索要返还彩礼的权利吗,符合法律依据吗?

回复时间: 2013-10-31 11:58
彩礼由收受财力的一方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0-31 11:58
你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与他父母无关
追问:

1、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虽然以赠送彩礼的形式明示婚约不为法律所承认和提倡,但作为一项古老的民间习俗却一直延续至今。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问题,也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往往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2、订婚时,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当地客观存在的民间习俗,且一般是由男方父母代为给付,由女方父母收取,即使由女方亲自接收,也多会从亲情角度交由父母支出。因此基于这种民间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婚约双方才是当事人,而应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男方或男方的父亲作为原告起诉是适格的,并可以将女方及其代收彩礼的父亲共同列为被告。

3、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首先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在婚约女方当事人悔婚的情况下,其父姚月生是否有权成为原告,婚约另一方当事人王丽的父亲王小文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

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不仅是儿女本人的终生大事,也是儿女各自家庭中的一件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婚约双方的父母通过介绍人或媒人商定彩礼,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交付女方父母,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对于此类纠纷的原告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也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其次,在习俗中,一般男方送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即民间所谓的“奶水钱”、“抚养补偿费”等,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即使由女方本人亲自接收,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往往将其交由父母处理。所以,其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不仅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回复时间: 2013-10-31 12:09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与对方父母无关。
追问:


1、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虽然以赠送彩礼的形式明示婚约不为法律所承认和提倡,但作为一项古老的民间习俗却一直延续至今。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问题,也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往往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2、订婚时,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当地客观存在的民间习俗,且一般是由男方父母代为给付,由女方父母收取,即使由女方亲自接收,也多会从亲情角度交由父母支出。因此基于这种民间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婚约双方才是当事人,而应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男方或男方的父亲作为原告起诉是适格的,并可以将女方及其代收彩礼的父亲共同列为被告。

3、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首先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在婚约女方当事人悔婚的情况下,其父母是否有权成为原告,婚约另一方当事人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

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不仅是儿女本人的终生大事,也是儿女各自家庭中的一件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婚约双方的父母通过介绍人或媒人商定彩礼,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交付女方父母,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对于此类纠纷的原告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也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其次,在习俗中,一般男方送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即民间所谓的“奶水钱”、“抚养补偿费”等,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即使由女方本人亲自接收,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往往将其交由父母处理。所以,其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不仅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法院能否给以支持?

回答: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方父母仅为代收。

追问: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方父母仅为代收。按你说的话,我要求被告父母返还彩礼是有效的吧?

回答:

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2013-10-31 12:15
如果是女方父母收取的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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