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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要】 2009年9月10日,杨某在某省某县国税局所有的住宅楼下经过时

 10-31 15:00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0)
1、【案情概要】  2009年9月10日,杨某在某省某县国税局所有的住宅楼下经过时,被从楼上掉下来的玻璃扎伤头部,致使头骨损坏并暴露于外,生命垂危。后被某中级法院鉴定为四级伤残。由于颅骨缺损,杨某还需要在成年后作颅骨修补手术。杨某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税局承担民事责任,后来撤诉。此后,杨某及其家人以借钱看病为由,要求国税局给付生活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截止2013年至今共从国税局获得各种费用大约30万元.但杨某及其家人还不满意,除要求支付杨某后续治疗费以及每日的生活费、护理费等外,要求国税局给杨某安排工作、解决住房。国税局不答应杨某家人的要求,杨某及其家人便到国税局哭闹、纠缠领导、严重妨碍了国税局的办公秩序。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税局于2013年10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被告的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以确定国税局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国税局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并不享有起诉权利,作为原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国税局不服该裁定,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通常是权利受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己或者由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的权益受到侵害,国税局的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国税局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2、请分析国税局提起的诉讼在诉的类型上是哪一类?
        3、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类似国税局这一类的案件是否存在?举例说明。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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