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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02-05 18:05  悬赏 0  发布者:law779……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江苏 回答:(2)
琚某,男,16周岁(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琚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市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琚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你们给我一个面子,每人买一条,每条100元。”琚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由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有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琚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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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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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2月10日 18时36分
构成犯罪,涉嫌敲诈勒索罪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05 20:23
已答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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