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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深圳 11-02 00:43  悬赏 20  发布者:77ax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我是2013年2月28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2013年10月29日公司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周后办理离职手续。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现在公司说我转正不到六个月,所以只需赔偿半个月工资;另外合同上签订的工资为1600,但我的工资转正前是2500,转正后是3000.如果要赔偿工资是按哪个标准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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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2 10:24
赔偿2个月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回复时间: 2013-11-02 10:55
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发放给你。
回复时间: 2013-11-02 14:35
一、你已经过了试用期;
二、公司违法解除,应向你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依您所述,需要给你两个月的经补偿金最为赔偿,即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6000元;
三、提供工资实发或应发证明,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3-11-0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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