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网络法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吴健弘  陈皓元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非法集资的问题

四川-成都 11-05 09:17  悬赏 0  发布者:qishi1…… 给我留言  回答:(7)
各位法律专家好,我想咨询下非法集资方面的问题。
我想问下,我有一笔债权,对方允诺给我一笔15%的年息。但我提前将这笔债权进行了转让,转让对象是非常多个的不特定对象,这算不算非法集资。或者我的债务人是非法集资?
如果我的债务人不知道我转让了债务,这个非法集资的责任属于谁的?
问题补充:
问题是我不知道要通过债务人同意,已经转让了,所以想问下这属于什么行为。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转让金额、期限、次数等没有限制,我以为这样可以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21
你好,债务转让是需要债权人同意的,建议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22
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的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23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需要看你的情况是否满足这些而定。
3、建议来电说明具体的情况,以便给予你更加充分的回复。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23
您好,第一,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第二,对于您说的情况来看,您的行为尚不构成集资,但是对于债权的转让,是需要通知债务人的,建议您谨慎处理。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36
你好,你不属于非法集资。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37
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回复时间: 2013-11-05 09:39
涉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河北石家庄
广东茂名
北京海淀区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452
广西 柳州
人气:71164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