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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权

福建 11-08 12:43  悬赏 25  发布者:guo198…… 给我留言  回答:(0)
这个案子法院可以判决上诉人没有继承权吗
事实与理由
法院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听证事实已经查的很清楚,再审申请人的(母亲蔡美珍)从小被抱养(提供的户籍证明),也很清楚做为养女从小与再审申请申请人的父亲也就是被申请人蔡文扬从小一起长大结婚,70年左右一起建造房屋(也就是讼争房屋),对于讼争房被申请人蔡文扬也说石头和木头是他搬的,泥土砖是蔡美珍手工做的,1982年蔡美珍过世,过世约5年,被申请人蔡文扬又盖另一处房屋,1994年间被申请人蔡文扬没有任何口约或分家也没有同任何人协商私自把自%
问题补充:
1994年间被申请人蔡文扬没有任何口约或分家也没有同任何人协商私自把自己个人建造的房屋私自处分给蔡国富,把再审申请人蔡国富父母建造的房屋(也就是讼争房)私自处分给被申请人蔡阿琼,直到旧房拆迁改造再审申请人蔡国富才知道此事。蔡美珍是养女从小与被申请人蔡文扬一起长大,一起盖房子,一起结婚是事实,登记给被申请人蔡阿琼的讼争房屋明显是蔡美珍与被申请人蔡文扬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很清楚,法律规定也都很很明确,被申请人蔡文扬登记给蔡阿琼的讼争房屋再审申请人蔡国富母亲过世后,蔡国富有法定的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和继承权,对遗产未分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产未分割的应按析产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十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很明显一审判决讼争房是蔡文扬个人建造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国富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本案的讼争房有蔡美珍的遗产与(2013)莆民审字第20号的民事裁定书是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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