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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09-16 21:48  悬赏 15  发布者:jkkim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现在有个房子,过几年就动迁了,所以想趁没动迁之前再盖房子。
不过,这个房子是过世老人的房子,要盖房需要有关手续,所以要把产权过户到老人的二儿子名下。
  现在共有4个继承人,老二,老三,一个女儿,孙子(父母双亡,父亲本来是老大)。老三、和女儿放弃产权。所以不成问题。可孙子不想放弃原属于孙子的那部分。
  现在老二家说先做公证就是说让孙子放弃产权,然后再立个协议,到时候会把动迁1/4的部分。其实孙子的意思是在公证上写上房产1/4 是属于自己的。
  可是孙子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适,到时候他们不认这个协议,那还有办法拿回孙子的那一份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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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7日 12时23分
把协议明确是最好的,共有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6 21:54
还是列明共有好!
回复时间: 2010-09-16 23:37
应当列明共有
回复时间: 2010-09-17 08:10
写明共有
回复时间: 2010-09-17 09:08
老三和女儿都放弃了继承权,那该房屋由老二与孙子继承,建议不要订立协议或公证放弃继承权
现在可将房屋列为共有
回复时间: 2010-09-17 09:30
协议写清财产分割比例,双方签字既发生效力
回复时间: 2010-09-17 09:54
协议写清财产分割比例。后经双方签字即可
评论者:jkkim 给我留言
时间:2010-09-21 12:38
谢谢大家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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