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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房代理委托,卖方有权拒绝认定吗?

安徽-淮南 11-08 20:21  悬赏 0  发布者:guccix……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亲与卖方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是贷款买房,并约定过户时交房,因中介在双方签合同前未了解到父亲系外地人,又没买过社保贷不了款,又没钱一次性付款。于是中介想办法让其儿子购买,可儿子也不具备贷款条件,但儿子的女友可以贷款,让儿子和他女友购买。卖方以变更合同主体为由,要求重签合同,并且交房日期要重新约定,要贷款到账后才交房。买方不同意贷款到账后交房,所以拒绝重签合同,要去公证处办理儿子和女友的联名委托,委托父亲代理签定买二手房的合同,到时过户过成他俩的名字。卖方有权拒绝认定事后追认的联名代理委托书吗?因为一个是没办法贷款的人,一个是和儿子还没结婚的人?卖家有权不认可他们的代理行为吗,可以要求买家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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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08 20:27
可以要求买家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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