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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计算

广西-南宁 11-09 22:20  悬赏 0  发布者:李显福 给我留言  回答:(2)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出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这是我上周去南宁培训时老师的书面讲义上这样说的)这里要注意的是3日内这个期限的计算是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计算,比如我11月5日20时收到告知书,我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就是11月7日24时。
 ------我个人认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11月5日20时收到告知书,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就是11月8日24时。
   请问这期限到什么时候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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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0 07:56
可以详询发证机关的
回复时间: 2013-11-10 10:39
从收到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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