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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作电视专题片并领取报酬是贪污吗?

河北-廊坊 11-12 15:33  悬赏 0  发布者:zl2353……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学工科的,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作为业余爱好学会了电视专题片的制作并下载了一套免费软件,也教会了单位的一个同事。07年开始我们给自己单位免费做了一个20多分钟的宣传专题片。这个片子在主管部门业务考核、其它单位检查以及兄弟单位考察时都作为本单位自我宣传的片子进行了播放,2008年完成了最后定稿。主管部门的领导知道我们会做专题片后(过去主管部门都是请外边的人做专题片,也要付费),就交给我们。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当年专题片的制作,并按照市场价格开据了制作费发票(制作费是事前说好的,主管部门也开会研究了),也在主管部门财务上进行了报销(发票是以其他人的名字开据的,我们没有具名),主管部门两个主要领导都在发票上签了字。报出来后我们在扣除相应成本、税费后均分了。第二年,主管部门继续让我们牵头并制作专题片,并以专题片制作费的形式给我们单位下拨了专款,我们也如期完成了任务并按事先说的开据了专题片制作费发票,领取了报酬。在纪检部门调查其他案件时,涉案人员交代了这件事。现在调查结论定为贪污。我实在想不通。
一件经过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安排做的专题片,由于取得了相应报酬就定性为贪污行为。我们只是一个事业单位的职员。制作专题片不是本单位的职责,由于我们学会了,主管部门集体也研究,也是按照市场运作价安排给我们制作的。如果我们不学习这项技术,到哪他也要拿钱去制作。
同时,现在的世道真的让人难以琢磨,原知情人员都在组织调查时撇清自己。但是,我认为,不论纪检委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原知情人员如何表述这一事情,但客观事实是,工作是主管部门领导安排的,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和工作期间采录的一些素材完成了专题片的制作。在制作费的领取上,一是如实开据了制作费发票,不是虚开发票;二是依法缴纳了税款。而且2008年的专题片制作发票是经过主管部门的两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在主管部门财务上报销的。这也完全可以证明,我们没有利用职位便利 “采取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事实。
鉴于此,我想请各位专家从国家相关法律角度予以帮助和指点。冤啊,现在感觉就是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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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2 15:37
这不属于贪污的
追问:

毕律师,你好:我还想问问,由于在领取制作费时,我们开据的发票是以其他人的名字开,是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和冒领资金吗?运用那些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我们自己的名誉和声誉或者权益?

回复时间: 2013-11-12 15:37
不构成贪污,单位组织纪检部门没有权利人的贪污,如果构成贪污,单位应该向检察院报案处理。所以检察院不找你,就不是贪污。
追问:

我再想问问,属不属于违纪问题。从法律上怎么解释,有哪些法律依据。我看了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这些应该是我们的著作(作品)。但纪委调查组不这样认为,我应该怎么办?太亏了

回答:

纪律是政府定的法律是国家定的,各有各的解释;拿政府工资的,一般是不能有外快的啊。没有亏不亏的,有本事,自己干谁也管不着;

追问:

徐律师,您好:再想咨询一下,我们做的专题片属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否可用民法及著作权法为自己辩护和维权?谢谢

回答:

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是你是为单位做的你是职务行为,单位是权利人。

追问:

我是工程建设的,不是影视制作专业,两个行业很远。而且不是给自己单位做的,是给上级主管部门做的。第一次拿钱是直接从主管部门报的,是扣税后均分的。主管部门两个主要领导都在发票上签了字。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不是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他们现在抓住在领取制作费时,我们开据的发票是以其他人的名字开,是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和冒领资金,从法律上讲是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和冒领资金吗?谢谢

回答:

是的应该是的。聘请律师帮助把

回复时间: 2013-11-12 16:03
这种情况不应该构成贪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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