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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代理商合同的违约责任

 11-12 22:52  悬赏 25  发布者:ddjian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1)
在某师姐的宣传下,我签下了《广州原之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合同》(以下简称原之梦),根据合同第五条:代理权取得:乙方(学生)取得甲方(原之梦)代理销售权(非独家),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交纳代理费人民币贰佰元整。(除此之外并无规定乙方违约后果之类)
但签下合同时并未要求我交纳,而后因多种原因一直未与该师姐(甲方指定校园主管)碰面,后因考虑到大一学业压力,担心交钱后并不能参与代理项目与培训,故想就此作罢,请问我这种行为是否会对我产生不利后果,如果是,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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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12日 22时58分
若合同约定交付代理费才生效的,在未交付代理费则该合同不生效。
追问:

但今晚(11月12日)该主管打电话说已先帮我垫付。但我对此毫不知情。

回答:

对于代垫款可不予追认

追问:

好的,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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