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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及抵押权属证书及法律关系

辽宁-大连 11-13 13:36  悬赏 20  发布者:wangji…… 给我留言  回答:(4)
被告与第三人(债权人)在房产部门做了抵押登记,但原告在此期间做了财产保全;二者并未取得抵押登记权属证书,原告应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把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一并列为被告)诉讼被告与第三人在房产部门的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谢谢
问题补充:
抵押登记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与债权人于2010年底做的抵押登記约定只有一个月,时至今日债权人未向法院提出主张权利,也未取得抵押登記权属证书,法院已下执行撤销产权证但房产部门以有抵押登記为由不能撤证,二者的抵押登記时效及行为还有效吗?我该咋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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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3 13:38
这是有利于债权人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2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13 14:14
做了抵押登记,虽未拿到他项权证,也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3-11-13 13:39
属于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3-11-13 21:18
抵押登记,虽未拿到他项权证,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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