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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动迁方违约

 02-07 15:25  悬赏 10  发布者:风云成功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本溪 回答:(3)
本溪经济开发区2008年5月5日把我家(石桥子下石二组)的合法民房,拆迁。签订协议与2008年12月30日还迁。至今还迁房屋还未建准备今年在我家3公里外给我们还迁房。我多次找国开发区他们只给我们每月400元的租房费。我现在租房生活给我带来了很多不便。 
请问:每月只给我们租房费而不给我们的房屋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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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2月07日 19时58分
即已签订折迁补偿协议,就应按上面约定的还迁地点进行还迁,除非你们有变更协议的内容,否则他们不能按协议还迁,本身违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07 15:32
当然不合理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09-02-07 15:46
是违约行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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