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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溺水死亡

辽宁-鞍山 09-18 10:50  悬赏 0  发布者:yangha……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一侄儿12岁,7月10日在一处开发商取土后留下的大坑中野浴死亡,现在那块地还没有动工,水坑面积大约800多平米,只有一个小的提示牌,“禁止野浴后果自负”现在事情已经过去2个多月,双方律师已进行调节但对方的开放商拒绝赔偿,我想起诉想咨询一下胜率有多少,胜了能获得多少赔偿?期盼恢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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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8 10:56
那就只能依法起诉解决问题。对方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家长也有部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9-18 11:06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如协商不成,建议起诉,应获胜的,但受害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施工人的赔偿责任。具体获赔多少得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我以前处理过类似案件,最后判决施工人80%的责任,受害人20%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9-18 19:05
应当起诉,开发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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