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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北京 09-18 10:52  悬赏 5  发布者:bxF3818 回答:(4)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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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8 10:54
你要咨询什么问题呢?
回复时间: 2010-09-18 11:14
取保候审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2010-09-18 11:29
解答还是咨询?
回复时间: 2010-09-1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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