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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担保金的问题

安徽-安庆 09-18 14:22  悬赏 0  发布者:xkD4454 回答:(1)
我与2008年7月11日与安庆**学校签订合同,同时交了3000元担保金,上面说合同有效期是否自2008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止(含三个月试用期)。后面又说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请问我能将这三千块钱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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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9 10:37
可以要回来。用人单位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担保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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