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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保安全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吗?

 09-19 13:10  悬赏 0  发布者:David Yin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普陀区 回答:(1)
在晚间无灯的混合道路上,发生一起非机动车之间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我骑电瓶车未开灯正常行驶,速度与自行车相当;对方骑自行车带小孩逆行,两车碰撞。我轻度挫伤,车未损;对方倒地锁骨骨折,车轻损。派出所认定,“甲方(对方)转弯未按规定让行,属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乙方(即我本人)未确保安全行驶,属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请问,对方“转弯未按规定让行”是一种具体的、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而我本人车速很慢,靠右侧,就是因电力不够未开车灯,未开车灯法律没有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的话,警方给我套上“未确保安全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吗?任何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违法行为,首先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而且其判断,首先是以具体违反哪条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啊! 通俗地讲,违法行为都是具体的行为,都可以和法律条款对号入座的。 所以我想咨询,“未确保安全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吗?如果是的话,违反了什么法律规范的哪条哪款? 
我个人认为,发生该交通事故,我可以承担次要责任,但是我的行为只能属于过错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晚间行驶的自行车和电瓶车千千万万。目前除了明确规定机动车晚间行驶必须开灯外,任何交通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自行车晚间必须设置车灯,电瓶车晚间必须开灯! 

再次,偶也很着急,翻遍了交通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到底是违反哪条哪款?就是不能对号入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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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9日 13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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