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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诉讼

 11-22 15:08  悬赏 0  发布者:139937……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嘉峪关 回答:(4)
宣告婚姻无效诉讼
原告:王世强,男,1984年0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德苑小区。工作单位:嘉峪关索通公司。电话:13649370662
被告:李运吉,女,1983年08月06日出生,住所地:嘉峪关市同乐市场,永乐街区2栋3号。工作单位:嘉峪关市雍和社区。电话:13830181125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2: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         付七百元的抚养费。
3: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发病时         有暴力倾向,取消被告探视孩子的         权利,被告不得依任何形式骚扰原         告的正常生活。
4:原告与被告并未举行婚礼,请求被         告退还原告给于被告举行婚礼的             钱,19000元。
5: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给原告的正常         生活带来了极大痛苦和精神折磨,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及其         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及其家人一直隐瞒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用各种手段骗取原告的信任,并依结婚为由,骗取原告钱财。在2012年7月份,被告的精神病发作,被告及其家人承认被告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在乌鲁木齐和河南等地就医。八月份,原告带被告到酒泉,兰州治病,曾在酒泉慕科中医诊所治疗,之后被告拒绝原告陪同治病。经过治疗,被告及其家人再次用“已经彻底治愈”欺骗了原告。
         在2013年1月被告与原告在嘉峪关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之后被告的精神疾病发作,并且多年长期服用录氮平和奋乃静(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原告多次提出打掉孩子离婚,被告执意不肯。2013年3月份,原告准备向法院提出无效婚姻诉讼,被告却偷走了原告的结婚证和户口簿,致使法院无法受理。被告为躲避离婚,长期居住在娘家。
         2013年9月12日,被告生完孩子,才与原告住在一起,之后被告的精神疾病再次发作,9月24日祁连社区医院工作人员上门登记,被告将其拒之门外。之后酒钢医院精神科120医生上门就诊,被告拒绝就诊。10月12日,再次到酒泉慕科中医诊所就诊,直至现在。
         自从生完孩子,被告用各种手段恐吓、威胁原告,第一,必须给被告治病。第二,不得告诉任何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第三,不得与被告离婚。
         被告依患有精神疾病为由,用各种手段折磨原告,使原告时刻生活在恐慌中,原告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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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2日 17时08分
你好:你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建议你按正常离婚案件办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2 16:53
你好,也不知你要咨询什么
回复时间: 2013-11-22 18:20
不属于无效婚姻。
回复时间: 2013-11-22 19:32
你好,不知你要咨询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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