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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的时间范围内物业费收取是否合理
11-25 13:31 悬赏 25 发布者:jidong……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通州区 回答:(4)
律师们好,我是北京市居民,12年8月在通州区新买房,开发商通知于12年11月15日之前办理入住,但由于我是贷款买房需要审批,最后于12年12月22日办理完成。拿到钥匙,开始办理入住并签订物业合同,并缴纳一年的物业费(收据及合同日期均为12月22日)。而今年物业提前收取14年物业费时要向我收取从13年11月15日至13年12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说是因为12年我应该从11月15日开始缴纳。请问这是否合理,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我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相关条款)
问题补充:
我跟物业公司说如果要我从12月22日开始交费,我当场就可以缴纳,但物业财务说不收,要收就收从11月15日开始的。这样我就一直没有交,请问这样算我拖欠物业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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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电话:1391005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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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5日 13时45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其它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3:41
物业费用已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缴纳,如果有合同约定你应当根据约定缴纳,否则你没有缴纳义务,物业的要求你可以拒绝。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 电话:4006777998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3:43
不合理,要求其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处理
- [北京-东城区]
- 靳双权律师
- 1625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3:43
你好,一切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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