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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法院裁定出错撤销后,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
山东-枣庄 11-27 16:16 悬赏 20 发布者:neverl……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8月27日,我们到TZ市人民法院起诉了TZ市夏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彭某、赵A、赵B、赵C。经过TZ市人民法院的查证,作出TZ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2年2月26日,我们到TZ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TZ市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并未申请拍卖)
2012年4月23日,TZ市人民法院作出T法执字第336、337号裁定书,裁定拍卖彭某、赵A、赵B、赵C继承的赵S位于TZ市南环城路南侧房产。
2012年6月28日,在TZ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执行局办事员L的通知后,到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TZ市人民法院垫付了上述房产的评估费3万元。执行局办事员L告知我们,这个款项是先垫付的,等到房产拍卖后,可以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还给我们。
2012年8月10日,因被告四位自然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于是,我们在执行局办事员L的带领下到TZ市人民法院交纳了780元的人民法院报公告费。 因为2012年8月16日的人民法院公告上,遗漏了彭某、TZ市夏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两位重要的被告,需要第二次公告,于是2012年8月30我们再次到TZ市人民法院交纳780元作为第二次的公告费用。前后二次的公告费用合计共1560元,这笔费用执行局办事员L也告知我们,是垫付款项,在房产拍卖后,可以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还给我们。
公告截止后,执行局办事员L发现并未到国土资源局核实是否此房产有土地证,所以第一次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以集体性质的土地进行评估,未包含该房产的国有转让土地证计算在内,遂进行第二次房产评估。2013年3月28日,我们又再次到资产评估公司,为TZ市人民法院加付了二次房产评估的费用5000元。
截止到此,我们前后为TZ市人民法院的这个执行程序垫付了人民币36560元。
2013年6月18日,该处房产由竞买人朱某以217万元竞得。
2013年8月28日,TZ市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赵B提出的异议,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位于TZ市南环城路南侧房产执行行为欠当,裁定撤销TZ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TZ市人民法院作T法执字第336、337号裁定书,此次拍卖无效。但是没有提及我们为法院垫付的36560元钱。
我想咨询执行阶段法院裁定出错撤销后,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我该如何索偿?
2012年2月26日,我们到TZ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TZ市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并未申请拍卖)
2012年4月23日,TZ市人民法院作出T法执字第336、337号裁定书,裁定拍卖彭某、赵A、赵B、赵C继承的赵S位于TZ市南环城路南侧房产。
2012年6月28日,在TZ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执行局办事员L的通知后,到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TZ市人民法院垫付了上述房产的评估费3万元。执行局办事员L告知我们,这个款项是先垫付的,等到房产拍卖后,可以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还给我们。
2012年8月10日,因被告四位自然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于是,我们在执行局办事员L的带领下到TZ市人民法院交纳了780元的人民法院报公告费。 因为2012年8月16日的人民法院公告上,遗漏了彭某、TZ市夏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两位重要的被告,需要第二次公告,于是2012年8月30我们再次到TZ市人民法院交纳780元作为第二次的公告费用。前后二次的公告费用合计共1560元,这笔费用执行局办事员L也告知我们,是垫付款项,在房产拍卖后,可以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还给我们。
公告截止后,执行局办事员L发现并未到国土资源局核实是否此房产有土地证,所以第一次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以集体性质的土地进行评估,未包含该房产的国有转让土地证计算在内,遂进行第二次房产评估。2013年3月28日,我们又再次到资产评估公司,为TZ市人民法院加付了二次房产评估的费用5000元。
截止到此,我们前后为TZ市人民法院的这个执行程序垫付了人民币36560元。
2013年6月18日,该处房产由竞买人朱某以217万元竞得。
2013年8月28日,TZ市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赵B提出的异议,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位于TZ市南环城路南侧房产执行行为欠当,裁定撤销TZ市人民法院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TZ市人民法院作T法执字第336、337号裁定书,此次拍卖无效。但是没有提及我们为法院垫付的3656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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