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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诉讼:未满14周岁女学生被社会青年诱惑“恋爱”带回家中居住,并且在其家门口发生车祸后不负担治疗费

广东-河源 11-28 10:08  悬赏 0  发布者:邹焕珍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们好:
我朋友一未满14周岁的在校就读女儿,曾受一社会青年刘某某诱惑“恋爱”,曾带回其家中居住,并在其家门口发生车祸后不负担治疗费。请问如果诉讼?
详情:
龙川县某一初中女生(出生日期2000年1月10日),受社会青年刘某某(同班女同学的哥哥)诱惑“恋爱”曾带回其家中居住,今年11月10日,刘某某开摩托车来到家门口将骆女学生带走,并在刘某某家门口从摩托车摔断小腿,之后曾在广东省兴宁市某骨科医治,刘某某家仅支付2000元后,就不再支付治疗费,由于骆女学生家灾难重重,无能力支付继续治疗费用,于是,在2013年11月27日勉强出院,现在卧床于家中。现在刘某某家不再负担后继治疗费……
骆女学生的家庭情况:父亲5年前多病并发——糖尿病、肺结核,肾结石、肝病等等,早已失去劳动能力,家中三兄妹读书,家中唯一的劳动力是母亲——41岁,带病在广州打工(保姆),可是,其母亲今年初发现身患子宫肌瘤,上半年曾在广州做手术未愈(不成功,),需待病情稳定后重做手术。)
恳请律师:给予一份与该案类型的起诉书格式或范本。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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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2 15:27
可以报警,既然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如果在刘某某家居住期间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刘某某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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