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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重庆 11-29 14:20 悬赏 0 发布者:王麻雀 给我留言 回答:(5) 男方离异并有一子(子由前妻抚养),男方与现任女方于1995年结婚并于1996年5月生有一子,在2000年时,男方母亲的旧房撤迁,就把房产赠与男方,但因旧房面积太小,男方与女方共同出资增大了新分房屋面积,(但无实际证据)而男方考虑当时他的工作单位与职务的敏感性,房产证上面就写的男方与前妻之子的名字,但实际由男方、现任妻子和其子实际居住至今,男方、现任妻子和其子户口也挂在男方前妻之子的房产上面,现在男方以前妻之子的儿子要读书为由,把男方前妻之子及儿媳妇和孙子的户口迁进这套房产,私自把他自己、现任妻子和其子的户口从房产中迁了出来,请问现在现任妻子想和男方离婚,现任妻子和其子能不能够分割到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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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31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9 15:13
能分。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9 14:41
妻子有权分割,但是儿子无权分割。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9 15:41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您的离婚请求得到支持,如果非因感情确已破裂而主张离婚,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在离婚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分割财产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 [重庆-渝北]
- 乔春长律师
- 5286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9 15:44
妻子有权分割儿子无权分割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1048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9 16:47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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