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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

北京 12-03 19:16  悬赏 0  发布者:hhhggg……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是公司一名业务员  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副总带着我帮他做私单 没有合同的  当时做了一个样板房 最后没做成 副总也不了了之!后来 对方补偿我们成本价 2.5万元 我把这款给私吞了 请问这算职务侵占吗?
问题补充:
补充一下,材料是副总联系的另外的厂家做的 没走公司的帐的!等于是他自己垫资出的 而且他和对方是没有合同的!所以当时候没做成他以为就算了的!没打算要成本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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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3 19:18
属于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2013-12-03 20:08
那你可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3-12-03 19:20
如果材料是公司的,你构成职务侵占,快退了。
回复时间: 2013-12-03 19:23
属于职务侵占建议积极退款。
回复时间: 2013-12-03 19:35
属于的,建议及时还款
回复时间: 2013-12-03 20:05
如不是侵占的本公司财物,不属于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2013-12-03 20:07
算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2013-12-03 20:15
你好,应该算职务侵占
回复时间: 2013-12-03 23:52
你好,你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2-04 06:15
属于职务侵占,尽快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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