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调解谈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龙宇涛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纠纷

山东-潍坊 12-04 17:42  悬赏 0  发布者:2579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2010年8月与公司签的合同《当时签合同时是元智捷诚快递有限公司领导让签的,没写甲方是谁》,我们所有职工都是这样签的。今年8月份公司让能达快递有限公司收购,今年11月25号领导说26号公司搬迁。公司搬到青州去,我们这些老员工一个不用。26号晚上我们工作完以后  公司派人来现场结算工资,条件是签离职协议书,不签不发,我们没办法50多个工人都签了,请问公司这样做对不对,公司应不应该给我们补赏。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4 17:45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回复时间: 2013-12-04 18:3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2-06 09:09
公司应当给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福建福州
广东东莞
山西太原
上海黄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6866
广西 柳州
人气:709937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496
湖南 长沙
人气:54531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9102
湖南 长沙
人气:1684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