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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12-05 20:12  悬赏 0  发布者:hh1203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例分析“张、王、李三人与2003年10月成立某普通合法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出资10万元,王以价值10万元厂房出资,李以劳务出资,三人按2:2:1的比例分割企业且承担责任,2008年10月,张退出时企业欠债10万元,依合伙协议约定,张向债权人薛某清偿3.2万元后退出,2009年3月,赵申请入伙他注资20万元,此时企业欠债8.8万元,2009年7月,债权人薛某要求张某就其合伙期间6.8万元承担清偿,2010年3月,李某因事故后死亡,其子要求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问:1.张李王三人之间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薛某要求是否法律支持,为什么?3.赵入伙后对入伙前债务是否承担?4.李某之子是否依法继承,取得合法人资格?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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