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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纠纷

山东-淄博 12-08 17:43  悬赏 0  发布者:造梦先生32 给我留言  回答:(2)
1、甲方雇佣乙方为招商策划团队,合作期限11月4号~30号
2、甲方承若一万元预付款,实际支付两千元,协议中约定招商达到65%付剩余八千元,双方协议赔偿款项为招商65%的20%费用。(口头约定是乙方前期如果资金周转不灵,预付款尾款八千元,乙方先行垫付)
3、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商,甲方要求赔偿。
问题:
1、乙方是否可以要回垫付的预付尾款:八千元?
2、现在双方对赔偿有意义。甲方认为赔偿款应该是全年65%租金的20%;乙方认为是4号~30号,65%房租的20%,那个是正确的?
3、甲方用不正当手段扣留乙方人员,并让乙方人员写下五千元欠条一张,如若乙方承认五千元赔偿,那乙方垫付的八千元,是否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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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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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08 22:13
你好,对于扣留人员可以报警处理,其他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关键看证据方面而定
回复时间: 2013-12-08 21:27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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