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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

河北 09-24 22:40  悬赏 0  发布者:lyj123…… 给我留言  回答:(3)
某男80岁,配偶2005年去世,无父母,子女共五人(四女一子),都有配偶,其中两个女儿去世后配偶都再婚了,还有子女三人,现老人与一年龄相仿的女性共同居住(自2009年开始同居,不准备办结婚手续),为去除子女担心将来遗产纠纷,想将遗产指定由其儿子一人继承,请问办理公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另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现如何规定?(是否可以简单的认定为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之后开始同居的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呢?)如此案中男女同居是2009年开始的,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使女方获得部分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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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4 22:58
由所有继承人配合在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 2010-09-25 10:51
有继承权的人到场后办理
回复时间: 2010-09-25 12:31
公证遗嘱的话,应准备好老人享有财产权利的权利证书和老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老人亲笔或找人代笔的遗嘱,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亲自签字并按手印。
2009年后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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