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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监管局清欠部门是否承担解决追讨欠款?

山东 12-11 11:26  悬赏 0  发布者:王传英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实与证据: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实事:我方与甲方签订合法合同与存在合同关系事实:在2011年4月初,我方与甲方董事长纪长绪、总经理郝润东(证据1:郝润东、石代泉投标书);副总经理夏惟元等主管人员经投标书达成土方22∕元㎡、石方42∕元㎡,甲方中广•宜景湾 项目“场地平整及土石方开挖工程”工程施工协议,于是,我方即按照甲方安排进场施工。我方施工中发现与招标文件不符,现场被覆盖生活垃圾3万多方和200多棵树木需要处理(证据2:垃圾,树木签证,照片)。我方将以上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解决办法,为此,甲方主管领导答复遇到问题及时签证并承诺基坑开挖及支护,(证据3:基坑、支护,电子邮件)工程全部由我方承包,作为平整场地及土石方工程补偿,我方同意并投入大量资金,场地平整工程于2011年5月中旬完成了场地平整工程。根据甲方合同要求我方加大进度(证据4: 甲方 “土方争端解决建议书”),我方投入大量资金和机械设备进行施工,期间多次向甲方所要工程进度款时,甲方以资金不到位而推诿。2011年7月20日甲方单方拟定并擅自改变土、石方单价 “中广•宜景湾场地平整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8月1日付第一笔60万工程款, 2011年9月2日出具《承诺书》确定:土方单价提高1元到19元/m3;石方单价提高2元到38元/m3(证据5: 承诺书),要求我方继续施工因我方此时已经垫入大量资金, 双方在10月11日关于地下水排水及爆破手续问题召开会议(证据6:石代泉11日会议记录),又在2011年 10月12日上午对工程进度计划会议, 会上我方提出如甲方及时提供爆破手续,我方承诺在45天内完成土石方工程量,(证据7:石代泉12日会议记录),于2011年10月12日,因甲方开工手续等单方面责任,被市建委建管局责令新业公司停止施工(证据8:责令书, 甲方会议备录),停工以后双方进行了阶段性工程测量并付签证(证据9:工程:签证),因甲方毁约造成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以上客观事实依照相关施工合同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我方停工后的一切损失,由于甲方在相关手续受政府部门的压力,在10月21日经理夏惟元在工地召开现场会议并宣布由石代泉担任青岛项目总经理。(证据10:石代泉10月21日会议笔记、录音)。石代泉上任后决定以后的工程全部指定让小贺承包,前提是让小贺全力把我方赶出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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